员工轮休办法

(一)本公司为遵奉劳工法规定暨配合本公司生产特殊情况需要,特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以轮班工员及其他非轮班人员而星期例假日仍需照常工作者为实施对象。 (三)轮休由各单位交由班长(未设班长者由单位主管)视实际情形自行排定并提经各主管科长核准后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份的轮休表送人事科备查,并凭以制作考勤卡。
(四)轮休方式:
1.轮班工员每月可轮休的天数即包括当月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
2.轮班工员每月预定轮休的天数可自由选择事先申请排定轮休外,但每月所排轮休不得少于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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